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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推行可交换债来缓解“大小非”减持冲击

新闻类别:资讯要闻 | 新闻来源:安邦资讯 | 发布时间:2008-9-8 10:09:25 | 点击次数:118

在不能违背股改承诺的前提下,一直苦于寻找解决之道的证监会,终于为“大小非”减持开辟了新的途径。95日晚,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上述举措意味着,可交换公司债这一中国证券市场的新金融产品,即将被管理层率先用于尝试缓解“大小非”减持给国内资本市场带来的冲击,客观上也为急于抛售“大小非”融资的股东开辟了新的融资途径。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债券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为保证债券偿还,《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了一定条件:发行债券的公司组织结构健全;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同时,还要求了发债金额的上限,即不超过用于抵押的股票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的70%

对于用于抵押交换股票的上市公司,《征求意见稿》也有要求: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用于交换的股票在约定的换股期间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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